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本金796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470812.43元,并自2019年7月18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987元,由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