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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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鄂F×××**“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查封期限为2年。被申请人***、***在查封期间负责保管被查封车辆。查封期内,被申请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该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9-9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