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03民初2159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瑞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雄,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地保险公司)与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96938.7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5179.6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10月1日为12254.2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3日,被告通过河北银行“直销银行APP”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签署《个人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100000元人民币。同时,被告(投保人)就该笔贷款向原告投保保证保险,以银行为被保险人,与原告签署《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银行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共计1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但自2019年3月13日始,被告再未履行合同约定还款义务。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被保险人银行进行理赔,理赔金额共计96938.7元人民币,银行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理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始终不予偿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截至2019年10月1日,被告除未付理赔款和保费外,尚欠原告违约金共计12254.2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偿还全部理赔款项也不支付保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大地还款明细、银行还款明细、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数字签名认证报告等证据,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诉状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之规定,只要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无论保险事故产生的是侵权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均可代位行使。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因为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害,出借人基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借人)承担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出借人)的法律地位。出借人与***之间建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要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它应付款项。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了出借人的地位,有权向***追偿,包括***逾期支付保险理赔款及产生的违约金。

同时,***拖欠保费,构成违约,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证保险合同要求***交纳未付保费以及产生的违约金。合同中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减至年利率24%,即以保险理赔款和欠缴保费之和即10211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9693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保费人民币5179.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2118.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元,公告费3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林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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