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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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偿还***的借款本金639.2万元及利息(其中1、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1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以本金2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15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4、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13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5、以本金9.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24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6、以本金9.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7、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13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8、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9、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7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10、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5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11、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22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12、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25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13、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4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14、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8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支付的33.8万元在上述借款利息中扣除)。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31860元,***负担55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6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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