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2064.4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9年5月28日止为4336.0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6元,减半收取25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18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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