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
安徽红草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长市宝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借款本金6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3日起按本金610万元,以年利率10.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对被告安徽红草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天长市建设路以南康天大道以北环城路以西的、天国用(2012)第00264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61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70元,由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安徽红草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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