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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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东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入股款15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从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广西东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5元,保全费1284元,合计4639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请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