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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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新城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阳朔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漓江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新城区支行账号为37×××0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阳朔支行账号为37×××7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33×××42_156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43×××58_156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19_156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40_156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漓江支行账号为21×××5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95-00015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九、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