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新城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阳朔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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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新城区支行账号为37×××0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阳朔支行账号为37×××7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33×××42_156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43×××58_156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19_156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40_156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漓江支行账号为21×××5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95-00015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9910.52元;

九、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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