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 岱山县高亭镇商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岱山县高亭镇商会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2017年10月2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岱山县高亭镇商会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驳回原告岱山县高亭镇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缓交),由被告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