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 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 二、被告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8889.16元、罚息1310743.21元、复利21953.52元(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人民币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30631.72元; 四、若被告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城县东泉镇建设路××号共计二十七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柳房权证柳城字第C××号-××号)在抵押担保范围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2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力曼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柳城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