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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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748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小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16013.89元; 三、驳回周小强要求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84元,减半收取7492元,司法鉴定费3360元,合计10852元,周小强负担1085.2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26元,西宁城北新日装饰建材经销部负担434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4元(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4984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4984元、西宁城北新日装饰建材经销部预交14984元),由周小强负担1498.4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92元,西宁城北新日装饰建材经销部负担599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