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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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2执恢6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负责人文爱华,行长。 被执行人郁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11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郁波在银行的存款420817.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雅军 审判员杨孟庭 审判员张志山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卢晓立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