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2执恢6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负责人文爱华,行长。

被执行人郁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11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郁波在银行的存款420817.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雅军

审判员杨孟庭

审判员张志山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卢晓立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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