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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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除堆放在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院内平台上的黄土; 二、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给付租用铲车费用2,100元; 三、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按每日20.22元向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给付占地费用,自2020年4月19日起计算至涉案黄土清除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7元,由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