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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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北京市海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77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7650元、误工费26984.74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69995.2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2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94959.79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支付被告***垫付的护理费1800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24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原告***负担1061元(已交纳),被告***负担20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