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7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7年2月7日;自2017年2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37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自2018年2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7日;自2018年2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37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偿付利息19228.97元予以扣除。

二、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抵押物(证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7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4元,减半收取计361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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