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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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7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7年2月7日;自2017年2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37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自2018年2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7日;自2018年2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37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偿付利息19228.97元予以扣除。 二、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抵押物(证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7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4元,减半收取计361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