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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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锦达洗涤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 海城市远成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承保的×××号车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项下损失793.24元、死亡伤残金项下损失1622.53元,合计2415.77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承保的×××号司乘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承保的×××号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项下、死亡伤残金项下损失21872.42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项下损失、死亡伤残金项下损失不足部分41035.65元、司法鉴定费2434.74元的70%即1704.32元,合计42739.97元,扣除吉林市锦达洗涤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0823.47元即11916.50元; 五、被告吉林市锦达洗涤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2434.74元的30%即730.42元; 七、被告***、被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海城市远成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六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159元;由被告***与被告吉林市锦达洗涤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4元;由被告***与被告***、被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海城市远成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7元。上列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上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