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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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依珈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揭商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手续费和违约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人民币34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4年8月2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扣减广州市依珈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61503.31元】; 二、被告广州市依珈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揭商投资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依珈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广东揭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广州市依珈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原告广东揭商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区海滨路南侧翡翠湾二期A商住楼一至二层商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广州市依珈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27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都由被告广州市依珈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揭商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依珈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