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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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50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5030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负担427元,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4元,由***负担855元,***负担26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