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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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50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5030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负担427元,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4元,由***负担855元,***负担26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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