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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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8)豫0603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第二判项已执行完毕 二、(2018)豫0603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判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