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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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11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可直接汇入***账户,户名:***;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高家庄支行;账号:6231********)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230元,由***负担46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4元(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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