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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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11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可直接汇入***账户,户名:***;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高家庄支行;账号:6231********)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230元,由***负担46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4元(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