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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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向天津市永兴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8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的物业服务费2,17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