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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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3670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元,由原告承担188元,由被告承担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