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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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42310元及利息[利息以142310元为基数,从2019年1l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56元,由原告***负担88.18元,被告***、***、***、***、***共同负担3144.38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232.56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144.3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14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