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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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经济联合社支付所欠水费3038159.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38159.2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给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5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17114元,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经济联合社负担29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7445元,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经济联合社负担168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