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路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损失500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损失500000元。 三、被告***、苏州路强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损失20126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3元,减半收取5423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403元、被告***、苏州路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