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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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28869.23元、利息13558元、罚息、复利14711.64元及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未付本息242427.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052%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48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2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43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