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70278.01元,利息32403.25元、罚息1305.16元、复利1071.24元及自2020年4月15日起,上述借款按用款申请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5355元; 三、若被告***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坐落于张家港市房屋(含车库、阁楼)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9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合计99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