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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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17816.2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