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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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0429.7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利息及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限额计算,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31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付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