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众能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仁东实业有限公司 仁东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72916.67元; 二、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517291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向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东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10380元、律师费8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