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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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3民初1473号 原告: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飞,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7262714E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阳,单位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官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牛晓峥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