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扣除***在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69元(***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9;开户银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江阴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