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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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保险理赔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已预交),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