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良品丝印器材有限公司
无锡文德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
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涉及职工宿舍2、职工宿舍4内容除外)无效;

二、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从其依据房屋转让合同占有的5幢建筑物(1号宿舍楼、5号宿舍楼、3号宿舍楼、职工之家1、职工之家2)中搬离;

三、驳回无锡文德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其它诉讼请求。

因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案件受理费332313元由三方当事人各承担110771元(无锡文德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预交33231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221541元),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20;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13;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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