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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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初1118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东面部分、123号2-3室东面部分、3-2室、3-3室、15-2室、15-3室、15-4室,18-24层。 代表人:王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利,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村 法定代表人:方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以及第三人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岚 审判员水红东 人民陪审员李辉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倩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