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采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缸鸭狗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凯银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采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缸鸭狗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凯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4718元(暂计至2018年4月26日,2018年4月27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未还本金为基数和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宁波采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缸鸭狗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凯银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0元和保全保险费8834.72元,合计88834.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64.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9264.87元,由宁波采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缸鸭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凯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宁波采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缸鸭狗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