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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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21民初1717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英俊。 住所地:郑州市。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宏飞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闫俊宏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