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21民初1717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英俊。

住所地:郑州市。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宏飞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闫俊宏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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