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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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购房款46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的违约金为1636元;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尚欠的购房款46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37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6元、被告***、***共同负担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