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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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05759.96元,合计225759.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原告***、***、***负担153元(多预交的4758.3元予以退还),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303元,应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