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3392.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1月19日,利息2638.52元、罚息530.22元、复利56.01元;后续利息按固定年利率9%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止;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固定年利率13.5%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名下车辆(车牌号:粤S*****)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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