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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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42704.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60元,由原告***负担6060元,被告***负担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