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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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42704.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60元,由原告***负担6060元,被告***负担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6-1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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