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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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0)豫1625执1030号 赵西国: 你/你单位与赫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赫涛于二O二O年六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六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25×××84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