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东方宏宇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一航航空装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69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天一航航空装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9454677.29元,并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945344.08元[(12600248-26201.6)×95%]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损失;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287023.2元[(12600248-26201.6)×5%]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损失,另自2017年8月2日起以2080630.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的损失; 三、湖北天一航航空装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的利息损失14893.15元; 四、驳回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165元、鉴定费370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合计128679元,由上诉人湖北天一航航空装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7769元,由被上诉人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