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722民初2161号

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832247.5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4日,被告***用其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从原告处借款200万元,期限36个月,月利率9‰,逾期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被告***出具借款人配偶承诺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二被告申请展期,展期金额195万元,期限24个月。现展期到期后,剩余本金1832247.56元及利息、罚息未偿还。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属实,现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以上内容不宜公开)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1516元,减半收取10758元,被告***、***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献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高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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