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39736.17元,并从2012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4元,由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绥江支行,户名绥江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账24×××322。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债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2-30
发布日期 2019-12-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