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39736.17元,并从2012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4元,由被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绥江支行,户名绥江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账24×××322。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债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