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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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申鑫机械厂 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申鑫机械厂未开票损失11001.20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申鑫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淄博申鑫机械厂负担9.00元,被告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负担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