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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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弘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债权转让款8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