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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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尊柜家具有限公司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尊柜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占用费296986.43元; 二、安徽国仓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安徽尊柜家具有限公司损失40000元; 以上两项相抵后安徽尊柜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256986.43元; 三、驳回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安徽尊柜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65元,由安徽尊柜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252元,安徽国仓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978.73元,由安徽尊柜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0194.73元,安徽国仓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