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众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3114.15元; 三、安徽众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3114.1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5元,由上诉人安徽众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