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89XXX号},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七日内自动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